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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与解读
来源:三亚城市网 | 2010/12/7 14:51:21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解读


  肇事者胡斌   胡斌[杭州富家子弟],是杭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民体专业高职班的大二学生,母亲陆红英。于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驾驶一辆牌号为浙A.608Z0的红色三菱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人行横道时,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对该事故展开调查,并于8日下午向媒体公布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并于5月8日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26日12时2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年仅4岁的小伟到离家约600米的亲戚家找小朋友玩耍,离家几分钟后,小伟的母亲从家中出来追赶小伟。走到离家不远的拐弯处时看见有3条大狗在撕咬着什么东西,小伟母亲走近才发现儿子小伟已经被狗咬死,满身满脸都是血。2009年12月2日上午,恶狗的主人康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康某向遇害男童的家属赔偿了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获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村民康某,因对自家饲养的3条恶犬管理不善导致1名4岁男童被恶犬咬死,检察机关对康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当事人胡某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警方也作了一个简单的分析,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事实上,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浙江大学的一位法学副教授认为应当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评论者认为,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会纵容了这种危险的飙车行为,刑法应当对飙车进行单独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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